面對生命的脆弱,重建美好人生

∼羅秋怡心理師訪談紀要∼

◎曾怡靜 律師

前言
本次專訪獲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於107年4月頒發有功心理治療師獎之羅秋怡心理師,介紹心理師的任務與工作,與工作中涉及與律師業務中共同面對的當事人及其課題,發現律師與心理師面對問題之角度,關注的項目均有所不同,頗值探討。

在台北馬偕醫院擔任臨床心理師之經歷
羅秋怡心理師曾在台北馬偕醫院擔任精神科臨床心理師17年半,其間曾公費至美國賓州大學(UNIVERSITY OF PENNSYLVANIA)攻讀兒童心理發展學碩士,加上在台南執業10年多,羅秋怡已在心理諮商領域服務約28年。

羅秋怡在台北馬偕醫院精神科擔任臨床心理師時,所負責的個案多是馬偕醫院精神科內部和醫院外的案件,包含台北縣市家暴中心、家扶、萬華兒福、善牧、兒福聯盟等基金會所轉介的個案,對象包含兒童、受虐婦女、性侵案件被害人,並擔任政府強制親職教育的講師(針對施虐家長)。

台南第一家心理治療所
羅秋怡於97年間到台南成立「上善心理治療所」(HTTP://WWW.UP3.URL.TW/INDEX.HTML),是當時雲嘉南第一家由臨床心理師開設之心理治療所。到台南安家落戶後,羅秋怡意識到南北大不同,在心理諮商領域,也面臨極嚴重的城鄉差距。故羅秋怡決定招募團隊,成立治療所,並積極走入社區。羅秋怡雖在馬偕醫院服務多年,但沒有經營治療所的經驗,當時的台南也還沒有由臨床心理師成立的治療所,一切都是茫然,但她樂天助人的個性,加上憑著一股效法馬偕博士的意志力往前走,在台南執業至今。她開始接觸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、善牧基金會及高雄兒福聯盟的收養出養評估,台南地方法院、少年觀護所(保護管束期間如觀護人認為需要時之諮商),家事案件之親子關係互動評估鑑定(程序監理人開始前),學校輔導室三級預防轉介案件,加害人之親職教育,台南監獄毒品案件受刑人一期16週之團體心理輔導(情緒控制、家庭關係、控制毒癮等)、少年觀護所中安置少年(性交易及毒品案件)之心理輔導等,工作內容包含早期療育、個別心理治療、團體心理治療、社工與輔導人員減壓訓練團體,範圍廣泛,內容多元。

被害人及家屬,有心理重建之必要
針對遭逢巨變之被害人及其家屬(馨生人),是否能重建人生及家庭,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與價值。不論是自己受苦,或失去至親,馨生人都在人生的碎瓦上蹣跚爬行,重新站起來的路艱辛漫長,這是一群需要協助的人們,羅秋怡看到馨生人的眼淚,有著說不出口但願代替你受苦的愛。離開不難,好好活下去,開始再重新呼吸,再重新活著,與社會連結,感受陽光,才是真困難。藉由與各單位之合作,羅秋怡接觸到許多個案,例如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合作之「創傷後壓力輔導」,開案後會安排一期約八次的諮商時數,之後再視情形延長,依羅秋怡自己的經驗,被害家庭之狀況要走到穩定,通常需要一年的時間,有時長達二年;諮商的頻率,嚴重者可能需一週二次,如緩和後大約一週一次或一月一次。

不是每個馨生人都願意求援或接受諮商,有時過了好幾年,才由犯保協會發現接觸,可想而知過去幾年,這個家庭都沈浸在哀傷之中,無法自拔,羅秋怡鼓勵律師同道,如果在案件進行中發現被害人和家屬需要協助,可向犯保協會通報,以取得案家所需之協助。

一個家人的離世,可能造成全部家屬的創傷,有部分個案經心理師初步評估後,需進行家族團體治療,曾經有情節複雜的個案是全家每人各有一位心理師進行輔導,再區分為子女組與父母組的小團體治療,這些都是可行的方式。

被害人及家屬需要穩定的承諾與對犯罪加害人適當之懲罰
對於被害人及家屬的心理支持,心理師必須每次在個案需要時出現提供服務,羅秋怡稱這是個長期承諾,為支持並陪伴被害人及家屬度過難關的必要元素,故心理師必須排除萬難,在個案需要時出現。另外,羅秋怡認為被害人及家屬之創傷復原,放下傷痛的重要方式之一,是對於加害人的適當懲罰,並讓加害的暴行停止,才能開始處理受傷的人們。

心理師面對司法案件之難處
在律師執業過程中,偶有與心理師因同一基礎事實或案件,而面對相同之當事人或案件,這類之案件大致有:

1.家事類:例如離婚前後當事人之心理諮商,父母進行監護權訴訟時,法院裁量參考意見、探視、親子關係互動鑑定等。

2.犯罪被害人類:兇殺案件、車禍案件被害人及家屬、地震受災戶生還者、被害人及家屬為主。

3.家暴中心轉介類:受暴婦女、兒童、性侵被害人(含宗教性侵)進入司法程序同時需心理諮商。

在同一基礎事實下,被害人可能同時接觸律師和心理師,有趣之處在於,律師和心理師所接收的事實訊息,常是不一致的,簡言之,當事人告知律師和心理師的基礎事實,可能不同。

心理師的諮商重在傷害的修復,故心理師和當事人之接觸,著重於修復創傷,對於造成創傷的基礎事實,並非心理師工作的第一重點。心理師的角色,不在深入探究事實的真偽。惟律師、檢察官、法官針對造成創傷之基礎事實,必須探究、釐清、證明,對於創傷之情形,亦需審究評估,作為律師為當事人主張或辯護,或法院裁判認定之依據,故時有參考心理師之報告或其認知,或傳喚心理師到庭說明或證述之必要。在此情形,如涉及基礎事實之部分,可能會發現法庭上所詢問之事實,心理師所接收之訊息,掌握之事證與法院大不相同;或對於形成創傷之原因,心理師和法院,在認知上有相當之落差。

羅秋怡表示確實曾經歷過這種情形,在某案件因被害人有數人,法官傳喚該些被害人之心理師數名到庭證述,每位心理師經訊問後步出庭外時,均感沮喪,因心理師對於基礎事實及創傷評估之認知,與法院的理解差距頗大,導致接受法庭訊問時,馬上感受到困惑與茫然,而造成應訊回答時之困難,對於應訊之結果,又不確知是否會對於被害人產生不利結果,頗令心理師感到困擾。羅秋怡認為,犯罪受害事實的認定工作,不應在於轉介修復創傷之後,修復重建的進展與成功,與受害事實的認定是兩件事。若是一開始由專責機構先做精神鑑定,可以避免這種角色目標的混淆。另,法院如要認定犯罪事實,不宜藉由心理師的認知或證述,因為心理師接收到的基礎事實,可能與法院接收者不同。

雖然心理工作有其難度,羅秋怡在心理治療的領域中仍充滿熱情,無怨無悔,願意在個案們的低潮人生中,繼續奉獻所學,協助受苦的人們重新啟動,爬出谷底低潮,期許撫平更多的傷痛,將苦難化做祝福,重建翻轉的美好人生。

後記:限於篇幅,羅秋怡心理師僅針對心理師之工作範圍、被害人創傷修復及心理師面對司法案件之困難為簡要之說明,另針對加害人之心理諮商輔導,還有其他許許多多的面向,仍有許多心得可和本會分享,如有興趣者,請參閱羅秋怡著作:「幸福三次方:逆轉勝的人生故事」、「長大後,最希望忘卻的記憶校園霸凌:若息事無法寧人,還可以做些什麼」、「男人的情字這條路」(以上均為大塊文化出版)。

回上一頁